專案組/台北報導

「台灣第一名模」林志玲92至94年間欠稅官司敗訴,需補稅684萬。日前本報接獲讀者爆料,指出洪偉明經營的凱渥經紀公可能為了該公司「節稅」需要,涉嫌假造林志玲薪資所得,進而製造了凱渥與林志玲是雇主與員工關係,法院依此做出判決,使得林志玲揹上逃漏稅的罪名。洪偉明昨對此表示:「這根本是亂講,我報她45%,我怎麼去害她,是國稅局不認為(執行業務所得)。」

林志玲訴狀指凱渥帳載錯誤

記者向林志玲求證,截稿前無法取得她對相關問題的回應,改向委任律師查證,律師明確表示,民國92至94年間,林志玲與凱渥是委任關係,凱渥給的也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單據。但不知為何,到了國稅局手上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單據卻變成了「薪資所得」。

在10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的判決書中,記者發現在林志玲提出的訴狀中記載:「凱渥公司就其代理原告(林志玲)向客戶收取之報酬全額記載為其營業收入,並就給付原告表演酬勞部分,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後,帳載為營業成本─薪資,顯屬帳載錯誤。」記者另外查出,凱渥公司會計於民國96年3月2日到財政部賦稅署的談話紀錄,「…本公司依法開立銷貨發票予客戶,並將支付予林志玲之酬勞列為營業成本。」

本報讀者爆料指出,凱渥公司把林志玲的酬勞列為營業成本根本是錯誤的,甚至可能是故意錯誤,因為林志玲的酬勞來自於代言的廠商,而不是來自於凱渥公司。例如廠商以100萬元找林志玲代言,而且是廠商單與林志玲簽約,與凱渥無涉,凱渥只是代為接洽並抽取10%~20%的傭金。

凱渥列為薪資所得 志玲變漏稅

另外該項代言所需的服裝、助理、梳化妝、造型師等等費用,也由林志玲來支付。從100萬扣除這些後,剩下的金額為林志玲所有,林志玲再將收入委交凱渥處理稅務問題。沒想到凱渥最後卻將它做帳當成凱渥的營業成本做成「薪資所得」,法院因此採認凱渥的「薪資所得」單據,不採信林志玲提出的「執行業務所得」說法,進而宣判林志玲敗訴。

爆料讀者進一步指出,第1次開庭時,林志玲因為在中國拍「赤壁」,無法出庭,交由凱渥處理,證詞也全由凱渥提供,第二次出庭看到證詞一面倒,林志玲才發現不對勁,但因為不想製造與凱渥對立的局面,林志玲僅在訴狀上提出凱渥給她的都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單據,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帥喜寶並不採信林志玲的說辭。

洪偉明否認捏造薪資所得

洪偉明昨天否認捏造「薪資所得」一事,以工作忙碌為由改由負責林志玲經紀事務的范清美代為回答,范清美表示民國92~94年間,凱渥都是為模特兒申報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公司作帳也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處理。至於是否如林志玲訴狀中陳述,將林志玲的酬勞以薪資支出方式,列為凱渥的營業成本?范清美表示,要詢問相關會計人員,但截稿前並未回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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