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人短時期內多次違規 可以一次處罰為限

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台中縣豐原市王姓男子專門檢舉他人違規丟棄垃圾,但環保局並未針對每一位民眾的每一次行為予以處罰,王某認為行政機關怠於行政,致使其檢舉獎金收入減少而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行政罰是以達到有效遏止違規行為為目的,同一行為人在短時期內多次違規,可以一次處罰為限,因此判處王某敗訴。

判決書指出,王姓男子發現豐原市有多處垃圾車定點收集垃圾的地方,常有民眾無視禁止放置垃圾告示牌任意丟棄垃圾,就鎖定加以跟拍,部分民眾在非垃圾收集時間將垃圾放置收集點時,常遭王某拍照舉發,但有41件檢舉案件,台中縣環保局未依法核發檢舉獎金,因此王某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環保局給付1萬5960元獎金。

台中縣環保局指出,王某所檢舉的案件中,經常有同一人行為多次相近之違規情形,根據環保署的指示,行政處分可將空間與時間上緊密關連的違規案件,視為法律上一行為,只開一張罰單即可。如果依據王某所言,對同一行為人多次相近之違規情形開出多張罰單,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性原則。

法官審理之後,認為行政罰是以確認其違法並阻嚇再犯,以達到有效遏止違規行為為目的,因此同一行為人在短時期內多次違規,可以一次處罰為限,不用每次都加以處罰,因此判處王某敗訴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粉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